(2014)鞍台民西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鞠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台民西初字第44号原告:鞠某甲,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台安县达牛镇。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