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与被告熊英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熊英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被告熊英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诉被告熊英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祖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和被告熊英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诉称:被告从2013年3月起一直未缴纳水费,共计1300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水费。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为证明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水费票据9张。被告熊英口头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被告熊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查明:被告熊英从2013年3月起未向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缴纳水费。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水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老河口市马冲水库管理处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熊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祖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