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滨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张培叶与马丽丽、常佩佩、常佳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叶,马丽丽,常佩佩,常佳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滨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叶,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丽丽,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常佩佩,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常佳瑶,女,2003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代表人苏平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培叶申请执行马丽丽、常佩佩、常佳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丽丽、常佩佩、常佳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马丽丽、常佩佩、常佳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培叶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淇滨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马丽丽、常佩佩、常佳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 治执行员 管云飞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