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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4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张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4567号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487。法定代表人蔡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