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催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建新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催字第0011号申请人陈建新。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10500053/21899005,金额为50000元,付款人为昆山市乐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市千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陈建新,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载明的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