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法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扬,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法库县法库镇十字街附近时,因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法库县某某医院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13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2004)东刑初字第197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某某证言,法库县某某医院酒精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凯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