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超、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潘天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士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汪泳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淑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士民,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汪泳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超、原审原告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禹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三、准许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蚌埠市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姚利华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尚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