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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袁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终字第00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1946年11月15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财政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胡远博,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女,1944年7月12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远博、被上诉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袁某、孟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确认于1965年结婚。2008年12月11日,袁某、孟某补领结婚证书,该证书中显示登记时间为1968年11月15日。1972年7月20日生育一女袁某甲,1974年抱养一子袁某乙,1983年7月12日生育一子袁某丙,三子女现均已独立生活。袁某、孟某于2009年6月起分居至今。2012年3月5日、2013年1月11日,袁某曾二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原审法院分别作出(2012)鼓民初字第420号、(2013)鼓民初字第0063号民事判决,均判决不准予袁某与孟某离婚。现袁某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孟某则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几十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构成的基本细胞,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和理解,才能建立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谐,要靠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对家庭、子女的付出,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袁某、孟某双方结婚四十多年,共同养育了三个子女,其感情基础比较深厚,家庭结构也很稳固。虽然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在面对双方的矛盾时,袁某应该好好珍惜彼此多年的感情,珍惜家庭的完整;孟某应对袁某多理解、多体恤,注意沟通方式,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分歧。现双方均已过花甲,从对老人生活及晚年幸福着想,离婚均不利于双方晚年生活。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袁某、孟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袁某要求与孟某离婚,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照顾,共渡幸福晚年。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不准予袁某与孟某离婚。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分居四年半,早已没有感情,上诉人也数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还有感情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双方离婚。被上诉人孟某答辩称:两人感情基础较好,被上诉人为了家付出了全部,现在身体不好,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裁判标准,而并非以一方起诉离婚的次数决定。本案中,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孟某已是古稀之年,双方从相识到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四十多年,且养育三名子女,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活也比较平稳。虽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两人因交流和沟通逐渐减少,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这么长久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改正各自缺点,保持良好的心态,夫妻关系能够得到改善,和好也是有希望的。希望双方能够冰释前嫌,给对方一个宽松自由的生活空间,不要轻易放弃家庭。原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袁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袁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艳丽审 判 员  张誓言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立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