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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黄小正与郑达、宁波捷恒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正,郑达,宁波捷恒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正,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郑达,住宁波市江北区大庆。被执行人宁波捷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法定代表人:陈军光。本院在执行黄小正与郑达、宁波捷恒机械有限公司[(2014)甬北商初字第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俩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25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