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路舒予与被告葛佳、商丘第一回民小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葛某,商丘市第一回民小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路某某,女,200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女,200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理人张翠苹,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葛某。委托代理人侯学峰,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市第一回民小学,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刘长海,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周勇,该单位副校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21号。代表人吴晓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方钊、何存利,均为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葛某、商丘第一回民小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