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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敏贞、张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敏贞,张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强。委托代理人:石铁开。被告:朱敏贞。被告:张建新。委托代理人:叶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敏贞、张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