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湛富、李顺意故意杀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湛富,李顺意,梁伟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卢湛富,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住XX。申请执行人:李顺意,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住XX。被执行人:梁伟贤,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住XX。被执行人梁伟贤犯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梁伟贤无期徒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卢湛富、李顺意经济损失41504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梁伟贤未履行赔偿义务,本院曾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梁伟贤经查只有其所在社区的分红款,本院先后共执行梁伟贤的分红款4950元后,裁定终结该次执行。2014年3月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再次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期间扣划梁伟贤在中山市小榄镇西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2013年度分红款4500元,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收取该款。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扣划被执行人梁伟贤的2013年度分红款4500元,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收取该款。此外,被执行人梁伟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中中法执恢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卓 靖执行员 雷 勇执行员 刘满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