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63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84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1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刘长水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