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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63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84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1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刘长水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