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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党某、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党某。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洪霞(特别授权),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庭前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3.5元,由原告党某、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