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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悟民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詹敬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劲虎,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张劲虎。被执行人李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三日内偿还欠款3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在其工作单位大悟县工商局有工资收入每月18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明在大悟县工商局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至还清欠款35000元及利息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斌审判员  刘 忠审判员  张炜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