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美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1385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练达,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左美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左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长期在外,无法找到其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左美林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左美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