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崇高与马增辉借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崇高,马增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崇高,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增辉,男。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被授权。上诉人周崇高与被上诉人马增辉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五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崇高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崇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崇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周崇高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