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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崇高与马增辉借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崇高,马增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崇高,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增辉,男。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被授权。上诉人周崇高与被上诉人马增辉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五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崇高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崇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崇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周崇高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