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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葛成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葛成云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415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葛成云,女,1977年1月5日生,汉族,盐城招商场成云百货批发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成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烯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