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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湘法民二初字第392号+刘双+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浩,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现住湘乡市新湘路桑梅路4号1栋1单元404号,系东郊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刘双,男,1974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东郊乡新村村第六组,身份证:430322197409124110。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以被告长期外出,多次送达未果为由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礼仁二〇一四年三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刘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