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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罪犯李世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373号罪犯李世江,又名小毛,男,生于1983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了(2007)如皋刑初字第0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系病残犯(肺结核),于2013年2月22日送入达州监狱改造,应于2017年4月6日刑满。该犯因在改造中确有突出悔改表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0)宁刑执字第10768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世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9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江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9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世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