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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余云与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云,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余云,女,1974年10月3日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委托代理人陈丁莹,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云与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云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已停产且已支付三个半月工资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孟高飞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