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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臣贤与常海军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臣贤,常海军,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缑召军,韩文涛,焦作市晨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赵臣贤,男,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炜,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海军,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被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大干,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责人文晓娜,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春红,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缑召军,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韩文涛,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新文,男,汉族,1954年9月22日出生。被告焦作市晨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泰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韶光,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晶晶,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臣贤诉被告常海军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赵臣贤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臣贤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臣贤撤回起诉。诉讼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赵臣贤承担。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