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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XX与吴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郭占义,郭若铭,吴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1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信,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锴,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占义,男,1954年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若铭,男,1981年1月3日出生。以上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立广,北京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强,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郭占义、郭若铭、吴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42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万丽丽代理审判员  胡林强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