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颖与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美韵分公司、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120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颖,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美韵分公司,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05号原告:杨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张治金,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美韵分公司,地址:。负责人:陈圆美。诉讼代理人:罗伟明。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罗伟明。原告杨颖诉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美韵分公司、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伟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曾与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美韵分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做全身气血通项目48次共收费12800元,原告交费后至今未做。还有之前余下的3次共975元。现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美韵分公司解除美容服务合同。2、判决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美韵分公司向原告退还预存款13775元。3、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退还责任。被告辩称:我方同意解除美容服务合同。一次未做的可全额退款,但需要等待所有案件结束时才退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与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美韵分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做全身气血通项目48次共收费12800元。原告已如数缴纳该款项。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同意解除美容服务合同,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美韵分公司应尽快退还预存款12800元给原告。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之前余下的975元,因与本案所涉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查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颖与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美韵分公司的美容服务合同。二、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美韵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预存款12800元给原告杨颖。三、被告广州市纤瀛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 菁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