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江、娄方琼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江,娄方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1207-8。法定代表人潘雪梅,该委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夏英华,男任。被执行人李江,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娄方琼,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綦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于2013年10月27日送达二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催缴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綦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金额4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审判长 戴 静审判员 谭 毅审判员 汪小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永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