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帝诉被告李建刚、包小娟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帝,李建刚,包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保字第58号原告黄帝,男,生于1982年9月14日。被告李建刚,男,生于1973年10月7日。被告包小娟,女,生于1975年4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帝诉被告李建刚、包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邻水民初字第1546号中,原告黄帝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包小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滓信用社的存款共计2万元予以冻结,原告提供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账户的存款2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包小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滓信用社的存款共计2万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黄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账户的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学成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