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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柴万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万利,张树国,孙长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商初字第704号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赫广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忠,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社员工,住五常市。被告柴万利,男,汉族,农民,住五常市。被告张树国,男,汉族,农民,住五常市。被告孙长艳,女,汉族,农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兴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