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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湘法民二初字第567号+魏福良+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福良,易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567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圣梁,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大正街商业广场,系望春门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魏福良,男,汉族,1958年1月6日出生,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三组。被告易爱良,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福良、易爱良金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以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保留诉讼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魏福良、易爱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