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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汇投(香港)资本有限公司与传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汇投(香港)资本有限公司,传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汇投(香港)资本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丁宏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向东,上海忠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传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卢国成,董事长。原告中国汇投(香港)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投香港公司)诉与被告传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动画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投香港公司起诉认为:2009年5月11日,汇投香港公司与传奇动画公司在珠海市斗门区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约定:汇投香港公司出资港币275万元,其中250万元用于受让传奇动画公司股东蔡玉斌所持25%股权,其余25万元作为公司借款,用于偿还蔡玉斌向公司提供的借款。汇投香港公司履约后成为持有传奇动画公司25%股权的法人股东。传奇动画公司连续三年不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又一再拒收汇投香港公司请求其收购股份的书面函件,汇投香港公司被迫起诉。因双方在珠海市斗门区签订投资合同,又因传奇动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传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是传奇动画公司可供扣押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汇投香港公司向上述合同签订地、传奇动画公司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传奇动画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一、汇投香港公司要求判令解散传奇动画公司理由不成立,因为汇投香港公司与传奇动画公司均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二、汇投香港公司直接与传奇动画公司的前股东蔡玉斌购买股份及承接借款,交易地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存在在斗门区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的事实。三、传奇动画公司遵循香港商业法律,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并通知各股东参加,但汇投香港公司三年都没有派代表出席。四、由于丁宏广危害传奇动画公司,查封传奇动画公司子公司所有财产,传奇动画公司其他董事一致同意,罢免丁宏广董事职务。五、2010年4月10日,丁宏广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上提出将股东贷款按原值转为公司股份,得到全体董事通过。汇投香港公司却于2011年1月12日书面回复,认为股东贷款按原值转为公司股份已无必要,不参与债转股。公司的其它股东按2010年4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决议,将股东贷款按原值转为公司股份。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汇投香港公司就其与传奇动画公司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发生纠纷而提起的公司解散诉讼。虽然传奇动画公司在珠海市斗门区设立子公司,但传奇动画公司与汇投香港公司均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协议,该案件亦不属于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汇投香港公司请求解散传奇动画公司,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处理公司解散的相关事项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进行,从方便诉讼的原则考虑,本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传奇动画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成立,对于汇投香港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汇投(香港)资本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准审 判 员  陈柏能代理审判员  张碧鸿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