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隋亚玲与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王政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亚玲,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王政昌,刘俊红,北京八方兴业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爱心中立高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展业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水润田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展业兴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隋亚玲。被执行人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政昌。被执行人刘俊红。被执行人北京八方兴业成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爱心中立高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市展业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水润田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展业兴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3)廊安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王政昌、刘俊红、北京八方兴业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爱心中立高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展业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水润田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展业兴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立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存有被执行人产品质量保证金及部分货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保证金及货款1015411.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