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商仲审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泗阳仁慈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泗阳仁慈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中商仲审字第0003号申请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1509室。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光辉。被申请人泗阳仁慈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文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戴俊业,该医院院长。申请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与被申请人泗阳仁慈医院(以下简称仁慈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中国贸仲字第0833号裁决。被申请人仁慈医院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日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中国贸仲字第0833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仁慈医院既未向相关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也未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故被申请人仁慈医院应当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日立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中国贸仲字第0833号裁决,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段 娜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