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信用社申请执行张仕勇借款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阆执字第499-1号张仕勇:你与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1)阆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你在本通知指定期间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账号:2315546129100028095收款单位名称:阆中市非税收入监管中心案件承办人:杜国联系电话:637****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