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与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358号申请人李某。申请人杨某。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杨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彭云飞独任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某、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双方经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调解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李某承担双方车损费2500元。杨某无责。本次事故一次性调解,签字即生效,后不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杨某为解决纠纷而自愿达成上述协议,已超过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某、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彭云飞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