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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马志明与何维振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明,何维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178号申请人马志明。申请人何维振。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马志明与何维振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文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马志明与何维振于2013年11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有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经武汉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仲裁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何维振向马志明赔偿此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总额人民币3993.10元,何维振已支付人民币1443.10元,另须支付人民币2550元。二、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马志明与申请人何维振上述调解协议确认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湘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