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行执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寿县人民政府与江点兰城建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县人民政府,江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行执申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从维德,县长。被执行人:江点兰,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21958********。申请执行人寿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江点兰城建一案,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寿行非审字第0004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寿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寿政征补(2013)9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现场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停止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县人民政府寿政征补(2013)9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需要恢复执行,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黄 兴 定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凯(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