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大荔县某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大荔县xxx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蒲城县永丰镇。委托代理人郭xx,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荔县xxx厂,住所地大荔县段家镇。原告张xx诉被告大荔县xxxx厂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诉称:王xx于2012年3月在大荔县xxx村经营x厂,2012年6月14日在大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x厂字号为大荔县xxxx厂。2012年4月到10月王xx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带领农民工给x厂装窑。从2012年4月至8月,x厂均按约定支付费用。2012年9月、10月期间,x厂拖欠原告装窑费41525元未支付。2013年3月原告多次催要,陈xx受委托支付了1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装窑费用31525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字号,因此大荔县xxxx厂并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xx对被告大荔县xxxx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妮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