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柏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柏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滑某某,女,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柏乡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滑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