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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柏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柏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滑某某,女,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柏乡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滑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