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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史召乡人,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史召乡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收费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