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史召乡人,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史召乡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收费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