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郭宝来与斯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来,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民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郭宝来,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王秀琴,女,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斯琴,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担保人冯世祥,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郭宝来诉被告斯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斯琴未履行2011年5月4日达成的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郭宝来于2014年2月21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斯琴及担保人冯世祥给付郭宝来余欠的货款45632元及诉讼费820元,合计464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斯琴及担保人冯世祥于2014年3月13日一次性将余款46452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宝来,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涛审 判 员 王春娟代理审判员 XX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