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正彬与牛青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彬,牛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98-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彬,男。被执行人:牛青梅,女。申请执行人刘正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2430号公证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牛青梅有坐落在宿州市西北行政新区银河一路北侧,银河二路南侧明丽世纪花园29#楼0606室房产一套,有坐落在宿州市汴河路中煤大厦1#楼0608室房产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牛青梅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西北行政新区银河一路北侧,银河二路南侧明丽世纪花园29#楼0606室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20XX**,宿州市汴河路中煤大厦1#楼0608室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20XX**),查封期限均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牛青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