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许福明与厉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福明,厉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许福明,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刘卫民,天津市蓟县下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金光,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福明与被告厉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许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磊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耀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