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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高威、赵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高威,赵安生,高留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郝立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新宽,该行职员。被告高威,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赵安生,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高留安,男,汉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诉被告高威、赵安生、高留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马 杰人民陪审员  崔保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