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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彭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以与被告冯某某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雯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普友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