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翠云、周文顶与张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翠云,周文顶,张瑞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01号原告郭翠云。原告周文顶。被告张瑞华。原告郭翠云、周文顶诉被告张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海军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翠云、周文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翠云、周文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翠云、周文顶承担。审 判 长 李世明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