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阳平与黄铁营、营口佳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阳平,黄铁营,营口佳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韩阳平,男。委托代理人:张景芳(系原告韩阳平之妻),女。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铁营,男。被告:营口佳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阳平诉被告黄铁营、营口佳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阳平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铁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阳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阳平撤回对被告黄铁营的起诉。审判员 腾云飞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鹏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