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2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忠梅与廖廷廷、汪龙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972号原告刘忠梅,女,汉族,1966年11月7日生。被告廖廷延,男,汉族,1938年2月3日生。被告汪龙寿,女,汉族,1943年2月15日生。原告刘忠梅与被告廖廷延、汪龙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刘忠梅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忠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