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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2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忠梅与廖廷廷、汪龙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972号原告刘忠梅,女,汉族,1966年11月7日生。被告廖廷延,男,汉族,1938年2月3日生。被告汪龙寿,女,汉族,1943年2月15日生。原告刘忠梅与被告廖廷延、汪龙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刘忠梅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忠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