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与陈水苟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陈水苟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枣林路1号。被告陈水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水苟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湖北七二八盐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英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