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华与周长安、周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周长安,周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魏华,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现住香港。被告周长安,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现住福清市。被告周秋红,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现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华与被告周长安、周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华于2014年3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减半收取,合计为14086元,由原告魏华负担。审 判 长 吴叔凯审 判 员 魏益钦代理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李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