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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中法立民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欧阳丽芳与陈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珍,欧阳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立民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珍,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22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丽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588。委托代理人:谭顺宁、欧阳惠平,分别系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上诉人陈海珍因与被上诉人欧阳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海珍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经核查本院诉讼费用专用账户,并无上诉人的交费记录。作为上诉人,陈海珍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海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庆利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宇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