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中专文化,阜南县供电局职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0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6日到该局投案时被执行刑事拘留,次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4)第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之成、隋理、李某、杨某、马某甲、张某某(均另案)等人先后在阜南县黄岗镇黄岗村孙某家东边及孙某家里开设赌场,共20余天,每天聚集20余人用牌九赌博,从下午二三时开始到夜间十二时左右结束,按赢钱的10%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七人轮流看护抽头钱箱子,每天抽头渔利5000元左右。2013年4月7日21时许,阜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禁张某某等人开设的牌九赌场,抓获参赌人员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扣押赌博工具牌九一副及赌资6060元、抽头用的钱箱子一个,内有抽头钱2700元。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底,经隋理提议,并由隋理、马某甲分别联系场地,张某某伙同马某甲、隋理、张之成、李某、杨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阜南县黄岗镇黄岗村孙某小妹家东边及孙某小妹家里开设赌场20余天,使用牌九赌博,每天聚集20余人参赌,按赢钱的10%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六人轮流看护抽头钱箱子,每天抽头渔利5000元左右。2013年4月7日21时许,阜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禁张某某、张之成、隋理、李某、马某甲、杨某等人开设的牌九赌场,抓获参赌人员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扣押赌博工具牌九一副及赌资6060元、抽头用的钱箱子一个,内有抽头钱2700元。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刘某甲、刘某乙、马某乙、薛某等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受刑事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预交罚金,退出违法所得,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张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占林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曼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百度“”